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陳情桃園市某小兒科診所,於看診一名3歲孩童時,未作流感快篩即診斷為流感,且收費比醫院昂貴。衛生局今日即刻派員蒐證調查,如醫療作業涉違反醫療相關法規,將依法處辦,並將會請負責醫師說明釐清。
衛生局表示,依據疾病管制署107年12月1日起公告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其中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無須進行快篩,醫師可視病患狀況與藥劑仿單說明及專業判斷,開立適當之公費藥劑。
衛生局呼籲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違反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依據醫療法第22條第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若違反規定,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另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可依法開罰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