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社會住宅,內政部已核可「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及「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業務項目符合特定公共事務,未來中心的設置條例通過市議會審議後,新北市及桃園市即能採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設立社會住宅專責機構,大幅增加社會住宅營運管理所需的人力資源,提供社會住宅住戶及周邊民眾完善的居住服務。
內政部表示,過去國宅政策退場之後,負責住宅業務的人力紛紛裁併,面對進行中的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管理營運等業務,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都面臨人力短缺的問題,因此,推動各級主管機關儘速成立住宅專責機構,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採用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可鬆綁公部門的人事及採購制度,以企業化的經營模式運作,提升效能。鄰近的韓國、日本也都有類似的住宅行政法人專責處理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值得我國效法。
內政部指出,107年中央率先以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即時補足管理中央興辦的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所需人力,同時亦積極推動公辦都市更新案件,目前已著手規劃增設工程部來增加社會住宅的興辦能量,未來住都中心將與地方政府更緊密合作,共同興辦社會住宅。
內政部強調,對於新北市及桃園市積極成立住宅專責機構,深表讚許,希望新北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能儘速通過該行政法人的設置條例,同時也呼籲其他地方政府能同步跟進,加速成立住宅專責機構,增加住宅業務的推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