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奇馬」颱風所帶來的風雨恐影響台灣,在天然災害來臨時,勞工是否出勤一定要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非必要不可勉強勞工於停班時出勤,萬一發生危險,雇主必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不可不慎。依勞動部頒訂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包括水災及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局呼籲,勞工因天災出勤者,雇主宜加給工資;勞工如因天災未出勤者,建議事業單位工資照常發給。若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如必要之服務業和防災相關行業等)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