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事業落實土壤及地下水自主管理工作,桃園市環境保護局於108年度分別於8月23日及9月5日各辦理1場次「事業依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8條及第9條法規說明會」邀請轄內列管的公告事業參加,共計259家事業參與。
環保局指出,本次說明會主要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八、九條相關規定進行說明,其中包含條文內容、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文件及案例分享,並向轄內事業單位說明當事業於土地移轉或異動時,應注意用地可能存在之污染問題,依規定完成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審)查作業程序。另環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為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業應自我檢視事業原物料、製程、廢棄物是否含有土污法管制物質,並固定時間針對廠區內有可能造成土水污染發生區域進行盤查及檢修,若有污染物洩漏至地面時,可進行土壤或地下水採樣分析以確認是否有污染情形發生,早期發現,整治也相對簡單。
環保局表示,依土污法第八條及九條第1項規範之公告事業,應於土地移轉、事業設立、變更、停業及歇業等管制行為前,應檢具用地的「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環保局備(審)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相關事宜。若指定公告事業在上述管制行為前,未向環保局完成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程序,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相關登記,即違反土污法第8、9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另若提送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報告有虛偽記載之情事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切勿以身試法。
環保局強調,為落實土地品質,各事業單位除應於各項管制行為前,檢具用地的「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環保局備(審)查,平時亦應做好場區內自主管理,確實做好預防工作,才能有效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