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於「預防勝於治療」採取事前預防措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度10月1日舉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主要說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就其轄區內土壤及地下水檢測應盡備查責任,第31條污染土地關係人之注意義務及責任,也提醒未善盡上述義務與管理之責可能遭受的罰則,邀請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各工業區管理單位代表及其委託辦理申報單位,共計有31位代表參加說明會。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6條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向主管機關(市府環保局)提出網路申報,並副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期程為每年度二月及七月,其中土壤檢測資料每兩年二月底前完成申報;地下水資料則每半年(二月、七月)進行申報。如土壤、地下水檢測有新增檢測項目或檢測點位達污染管制標準者,主管機關應於檢驗測定機構出具正式報告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環保局。
環保局指出,主管機關確實要求工業區內事業體落實土壤及地下水監測作業,環保局為加強工業區管理單位對於自主管理及相關申報流程的了解,於10月1日針對工業區管理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管理辦法說明會,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各項申報、審核內容進行說明,未善盡土污法第31條污染土地關係人之注意義務及責任,造成土地污染,致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控制場址,致其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表示,各工業區事業主管機關作為工業區管理單位,應要求廠商做好源頭自主維護工作,並定期對轄內工業區內土壤及地下水品質進行監測,一旦發現污染情形發生,應儘速進行通報,即時進行改善,減輕污染影響避免污染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