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表示,109年1月11日(星期六)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而當天是休息日或例假等,原毋須出勤者,不另補假,但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且不妨礙投票的情形下,投票日上班,工資如何計算,茲分述如下:
一、當天是正常工作日,中間利用2小時投票,上班6小時,當天2小時投票時間工資應照給,其餘6小時為加倍工資。
二、當天是正常工作日,中間利用2小時投票,上班8小時,當天2小時投票時間工資照給,上班8小時中的6小時為加倍工資,另2小時為1又1/3倍工資。
三、當天是休息日,中間利用2小時投票,上班6小時,當天2小時投票工資照給,第1小時到第2小時為1又1/3倍工資,第3小時到第6小時為1又2/3倍工資。
四、勞工是跨日班,如果投票前一晚11時上到投票日當天上午7時,投票日當天零時起就須給加倍工資,雇主須給7小時加倍工資。
勞動局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投票日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投票日雇主未依法給假給薪或出勤未依法加計工資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向勞動局申訴,路徑: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 http://www.tycg.gov.tw )/便民服務/桃園網路e指通/線上申辦/勞動局/(勞動檢查處)勞工檢舉,亦可下載檢舉書填妥後寄送桃市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