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對產業影響,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子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針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包含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療養所等),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並溯及自109年1月15日生效,以期降低相關業者損失,讓業者能迅速於疫後復原回歸正常。
國稅局表示,符合規定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可以就其給付員工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中核實減除,得減除的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為限,並在明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國稅局呼籲,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於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給付屬於薪資性質的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於計算上開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的薪資金額時,應先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政府補助款,並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第10類規定計算的所得額至零為限,如計算的執行業務所得額及其他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的規定(詳附表)。
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