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期間,桃園市一名李姓男子,嚴重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遭裁罰新臺幣100萬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屢傳不到,7/28上午7點將李男拘提到案,由於李男仍拒不繳納罰款,28日下午桃園分署向法院聲請裁定獲准,李男將管收3個月,同時傍晚解送至管收所。
桃園分署表示,新冠肺炎期間,22歲的李姓男子,在2/29從福建省廈門市入境台灣,依法應配合居家檢疫至3/15才能解除,但李男多次擅離居家檢疫地點,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獲,移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罰最高金額100萬元,同時行政裁處書於3/13合法送達李男,李男雖提起訴願,但未於期限內繳納罰鍰,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訴願原則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案經移送機關於4/14移送桃園分署執行。
桃園分署指出,受理本案後先執行李男之薪資及銀行存款債權,但僅徵起2737元,因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即通知其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之父母出面協助處理,據李母告知,李男與家人已少有聯絡。經多次通知李男至桃園分署報告財產狀況,其均置之不理,執行人員多次至其訴願時所留地址查訪未遇李男,但李男卻反打電話嗆書記官「為何一直傳我去問?去也沒用,財產我都移轉掉了,你們扣不到,我不會去,也不想繳,隨便你們。」桃園分署隨即依法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准予拘提李男,並4度前往拘提,歷時1個月,終於在28日上午7點,在桃園區某社區內,順利將準備與老闆及友人出門上工之李男拘獲。
桃園分署表示,李男於製作筆錄時針對其銀行資金及實際住所均拒不報告,表示要等訴願決定結果讓其滿意後再繳納件罰鍰,並嗆說「政府是很缺錢嗎?」殊不知其多次擅離居家檢疫地點之行為,已造成人心惶惶,且有造成防疫破口之虞,重罰目的係在維護全民健康。桃園分署當日下午即聲請桃園地院管收李男,法官依據桃園分署調查所得之具體事證,認李男慣用「iPhone 11」手機,且電信資費每月達900多元,4個月內又出國旅遊2次,認定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之情事;另外李男於居家檢疫前,短短12天內,其銀行存款帳戶即匯入33筆款項,合計達109萬元,但在第1次趴趴走被警方查獲後,該帳戶即未再使用,認定其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處分之情事;又李男拒不告知其實際住居所,並屢傳不到,認定其顯有逃匿之虞;再李男年輕力盛,早已自力工作謀生,卻向承辦本案之主任行政執行官為虛偽陳述,陳稱伊現無工作,靠很多朋友幫忙過活,而認定其已發見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其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是法官認定李男之行逕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規定之4款全部管收事由,且有管收必要,遂裁定准予管收3個月,當日傍晚即解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桃園分署針對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遭裁罰之義務人,會視個案不同情節,而為強力執行或寬緩執行或柔性關懷,目前已同意多件分期繳納案件,其身分包括在學大學生、越南籍漁工及待業中姐妹等,並以愛心社名義關懷2位被裁罰之獨居老人生活。桃園分署呼籲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遭裁罰之民眾,儘速自動繳清罰鍰,如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得向桃園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被強力執行,桃園分署之執行絕不會因為國內疫情暫時趨緩而有所停頓,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