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以電話詢問,在大陸地區工作取得之薪資收入,是否能併入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在大陸已繳納的稅款可否扣抵應納稅額及如何計算?
國稅局指出,依台灣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之來源所得,應該與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果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必須經由大陸地區公證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繳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稅額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應繳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108年大陸地區所得來源未申報,或誤以扣除大陸地區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之案件,一律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