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親屬等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了查獲漏稅額必須補稅外,還要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近日查獲甲君及關係人等多人銀行帳戶,於108年度頻繁存入6百多筆票據,金額合計新臺幣6千多萬元,帳戶明顯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及關係人為A公司之負責人及股東,帳戶存取往來頻繁,研判為該公司與交易對象之資金流動。經進一步調查發現,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及關係人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須補稅及罰鍰合計6百多萬元。
國稅局強調,營業人為隱匿營業收入,常利用負責人、股東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達到漏報銷貨收入目的。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關係人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