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能順利徵起,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以限制欠稅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聲請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開徵等程序,來保障欠稅徵起,若發現欠稅人財產設定抵押權有虛列債務妨礙執行情形,將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債權不存在,以順利徵得稅額。
國稅局指出,轄內A君於1997年3月7日將2筆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給B君,1995年4月15日起至1997年6月15日止。 A君死亡後其繼承人B君積欠遺產稅共計1,391萬餘元未清償,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執行分署將該2筆土地以251萬元拍賣,並於2017年4日12日製作分配表,B君為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分配200萬元。
國稅局強調,向執行分署申明B君未能提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證明文件,所以擔保債權的真實性有疑慮。於是執行分署將該筆200萬元分配款扣除提存費用1,000元後之餘款予以提存。因抵押權擔保債權優於稅捐債權,所以抵押權擔保債權是否存在將影響稅捐債權,國稅局深入調查抵押權設定原因發現,擔保A君與B君間並無借貸關係存在,僅A君與B君父母間部分借款透過B君交付予A君,A君與B君父母間之借貸關係自非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遂於107年5月4日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B君對於A君之繼承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200萬元債權不存在,終經臺灣高等法院於2020年7月14日判決勝訴,將可徵得稅款199萬9,000元。
國稅局呼籲,欠稅人切勿以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即可規避稅捐執行,如經調查發現欠稅人有虛列債務情形,將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若發現有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也將依法為各種稅捐保全手段以確保稅捐徵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