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收到車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裁處書,怎麼罰那麼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地稅局舉例說明,張三擁有甲車1,800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李四擁有乙車2,000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若張三將甲車號牌懸掛於乙車,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張三及李四將各被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換言之,張三將被處罰鍰1萬4,240元(7,120×2倍)、李四將被處罰鍰2萬2,460元(11,230×2倍)。
地稅局提醒民眾,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之便,將車牌借供他車或懸掛他車車牌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使荷包大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