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某鋁業公司因欠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罰鍰30萬元拒不繳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聲請法院裁定管收陳姓負責人獲准,負責人得知即將被管收後在1個小時內刷卡繳清全部欠款。
桃園分署表示,該公司61歲陳姓負責人,在108年間因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終止外籍勞工契約後之一個月內給付資遣費,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檢查後,依法裁罰30萬元,於108年10月30日送達裁處書予義務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109年8月間移送桃園分署執行。
桃園分署指出,收案後分別在109年10月及109年12月間通知陳姓男子到場報告財產狀況,勸諭陳姓負責人自行繳款,惟陳姓負責人均以裁罰不公,拒不繳納。經行政執行官調查資金流向後發現,陳男銀行帳戶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通知繳款後之108年11月及12月間,有密集的大額資金進出,顯見並非無履行能力。陳男110年1月15日到場訊問後,表示因公司欠他錢,所以要先匯款還他,行政執行官多次勸諭自行繳款未果,乃予以留置,當日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管收獲准。陳男於法院裁定管收後1個小時內,尚未解送管收處所前,已火速繳清全部欠款30萬469元。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再次呼籲,如義務人查有履行能力故不履行,或有隱匿處分財產情事,將嚴格執法,決不寬貸,提醒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為滯納金額不高,就不會被拘提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