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迎接即將到來的農曆新年,各網路平台摩拳擦掌特別推出年貨及年菜之促銷,愈來愈多賣家運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的賣家,以營業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當月銷售貨物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銷售勞務指的是,提供勞務或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國稅局表示,近年行動科技普及化及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經營模式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經營。賣家如同時運用不同的平台或透過Facebook、Line、自架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營業稅銷售額應以所有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加總計算。舉例說明,張先生109年12月透過蝦皮購物平台銷售貨物60,000元,同時透過雅虎拍賣平台銷售貨物40,000元,張先生109年12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果張先生除了以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也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商品,無論金額大小,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國稅局呼籲,「無實體店面」的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一旦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