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女性受僱者如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依法每月得申請生理假1日,無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指出,生理假是以生理週期來臨,有事實需要為原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勞動部強調,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爰勞工同一年度內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共計30日部分,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3日,雇主應給付半薪。另倘勞工年度內已依規定請完病假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如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每月仍可請1日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薪。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