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丈夫把原本自用的房地贈與給妻子,使用情形及戶籍皆無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能否繼續適用?
地稅局指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今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稅局強調,若房地所有權有變動,不論以何種方式及承接對象為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皆須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揭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