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除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也應注意申請主體須符合當事人資格。
地稅局指出,公司組織法人,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與代表法人自然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欲行使法律上之權利,應以該公司名義申請始符法制。舉例說明,張君為甲公司之負責人,該局核定甲公司109年地價稅2萬餘元,張君不服,以個人名義申請復查,經通知補正未果,因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
地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除應留意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外,亦應特別注意當事人資格的規定,以免喪失行政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