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就業歧視案例》身為二個孩子的媽,小惠自生下老大後離開職場全職擔任家庭主婦,轉眼間二個小孩都上小學了,算一算也離開職場8年,最近想要再次投入就業市場,卻在應徵中遭面試者表示因小惠年紀大,反應不如年輕人,而且工作需要巡視,擔心小惠身為女性會無法負荷而婉拒。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常接到民眾反映求職時遭遇就業歧視,究竟何謂就業歧視,依照勞動部函釋,就業歧視是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常見的就業歧視容易發生在招聘廣告、僱用條件及組織裁員等人員挑選上,更多時候是雇主以自身刻板印象產生的偏見,過於簡化去判斷求職者適任與否,而產生就業歧視。
勞動局呼籲,法律有明文規定禁止雇主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等決定是否僱用,雇主在招募員工時,應著重在與工作能力相關之經歷、語言能力等等,切莫詢問上述項目以免觸法。雇主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所規定之就業歧視,經桃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成立者,即會處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的罰鍰,並且公布受處分人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請雇主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