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於110年提出的「桃園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修正案,經蒐集各方意見反覆檢討修正條文,桃園市議會於7/27三讀通過,並於8/31經行政院同意核定,9/11正式公告施行,共計增修7條文。桃園市長鄭文燦表示,為了邁向永續發展城市,建立具有前瞻性的自治條例不可或缺,且應依環境變化而不斷檢討修正,以貼近實際需求與期待,才能讓市民感受桃園的改變。
桃園市政府環保局長呂理德說,本次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在於推廣重複性容器(循環杯),並以超商作為示範點,鼓勵民眾多加利用,省錢也減廢;此外,針對廢棄物清運部分,妥善管理移動路徑,減少運輸所產生之溫室氣體,並制定罰則,防止廢棄物非法棄置;節能部分則持續鼓勵社區汰換老舊照明設備,節省電費開銷;另配合國土計畫法,增列相關用詞。
環保局指出,自106年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施行以來,各局處滾動式修正檢討策略與目標,並據以執行,讓桃園太陽光電興起、綠色運輸系統化、產業轉型低碳科技等;108年第1次修正重點在循環經濟,將焚化廠底渣再利用於工程回填材料,造就再生粒料的發展,並與配套措施的雙管齊下運作,規範本市公共工程,須回填摻配焚化後再生粒料,讓產業廢棄物經妥善處理後更有經濟價值。
鄭文燦強調,推動低碳永續的政策,需要具有前瞻性的法規來輔助,桃園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施行以來,推動低碳城市、綠色城市、永續城市及智慧城市等政策,豐碩實績,也為減緩調適貢獻一份心力,後續市府將不斷滾動式檢討及修正,展現桃園綠色城市邁向2050淨零排碳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