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王小姐詢問,車輛已出售且已交車給新車主,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地稅局回應,車輛所有人買賣車輛時,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手續就完成,但事實上應向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因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無從知悉,會發生買主不願意辦理過戶手續的情形,而監理機關及地方稅稽徵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為原車主,使用牌照稅及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車主課徵或處罰,原車主還是需要繳納。
地稅局呼籲,買賣車輛時,請立即至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地稅局總(分)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