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55歲林姓婦人於107年9月~108年12月間,行駛高速公路通行費總計430件未繳,經移送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桃園分署查出林婦每月駕車行駛高速公路至少20次,名下有車有房,卻不願繳納高達430次的通行費用1萬3,206元,惡性重大,因此於今年11月間查封其位於桃園區的房屋,林婦得知後立即將欠款一次繳清。
桃園分署經查發現,林婦在公有市場做生意,名下有2台車輛,還有位於桃園區的房屋,顯然生活無虞相當有資力,享受高速公路便利,獲得一定經濟效益後卻不願繳納通行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及規定。為促使義務人繳納,桃園分署到林婦房屋所在地辦理查封程序,並將封條張貼於門首,隔天第三人來電表示,自己是該房屋的承租人,已將查封事實轉知林婦,她已將積欠2年的通行費用(含執行必要費用)全數繳清。
桃園分署指出,若義務人未按期繳納,除了財產被強制執行外,尚須負擔強制執行支出之必要費用,請駕車行駛高速公路的用路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桃園分署秉持一貫落實公權力之態度及依法執行堅定立場,督促義務人清繳欠款維護國家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