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致電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土地遭他人占用並興建房屋,因訴訟關係,可否以利害關係人名義申請查調該房屋稅籍資料?地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另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代繳房屋稅之代繳人,申請核發代繳房屋稅之稅籍證明,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因此,遭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非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或上述所列人員,稅捐機關對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應保守秘密,不便提供。
地稅局指出,有關不動產遭占用等私權爭訟事項,受理訴訟機關如認為有調查證據之需要,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函洽提供課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