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日前自費7萬元接受植牙治療,於付費時被診所告知要另外加收280元印花稅,致電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該印花稅的收取是否合理?
地稅局表示,診所收取植牙費用(不含部分負擔)所開立的收據,應由立據人(即診所)按收據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民眾依法可主張由診所負擔繳納印花稅,若診所拒絕負擔繳納,民眾可向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反應,以維護租稅公平。
地稅局指出,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收據,除民眾部分負擔免徵印花稅外,其他向民眾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請記得貼用4‰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舉例說明,民眾看診時支付掛號費150 元,部分負擔50元,其他屬非健保自行負擔之費用(自費)600元,除部分負擔50元免徵印花稅外,其餘費用750元之醫療費用收據,則須繳交印花稅3元。
地稅局提醒,若收據未貼或貼用印花稅不足經查獲者,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若書立應稅憑證之數量多或金額較高,而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也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大額總繳帳號,自行上網申報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