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復查期間,該未繳納稅捐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復查決定後,若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
地稅局表示,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之損害,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業經修正,將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的金額比例由原「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自去年12/19起施行。
地稅局指出,至於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修正施行前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案件,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例如:甲君在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提起訴願,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就不得就新舊法差額1/6申請退還。 如果對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服務電話(03)332-6181 分機 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