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到來電詢問,有娛樂稅代徵人接到娛樂稅繳款書,繳納期限最後一日若逢星期例假日,可否順延至次日繳納?
地稅局回應,依照稅法規定,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須代徵報繳娛樂稅,每月所代徵之稅款,如於次月10日前繳納,依規定由代徵人扣領代徵稅額款1%獎勵金;繳納截止日如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且仍可享有代徵獎勵金。
地稅局指出,今年3月份娛樂稅繳款書之繳款截止日為4/10(星期日),則繳款截止日可順延至4/11(星期一),1%代徵獎勵金也可依規定扣領;若娛樂業者在4/12~4/14前繳納稅款,雖不加徵滯納金,但無法享有1%代徵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