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年滿65歲前)遭遇死亡事故,家屬可以依規定請領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保障基本經濟生活。其中喪葬給付依規定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目前喪葬給付金額為91,410元(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5個月);遺屬年金給付依規定由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請領,如有順位遺屬存在,不論其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不能請領遺屬年金。
勞保局表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其「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也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勞保局指出,喪葬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即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逾5年請求權時效不行使即消滅,也就是5年內必須提出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若沒於符合請領條件當月提出申請,只要符合資格月份未逾5年請求權時效,申請後勞保局都會補發。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皆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或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