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致電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透天厝2、3樓作住家使用,1樓原出租供店面使用,現已收回無營業,僅供停放自家用車輛,是否可申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稅局指出,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適用稅率課徵,另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房屋之內,方屬供自住使用。
地稅局表示,如透天厝2樓以上確供自住使用,1樓店面已無出租或營業,僅供停放自家使用之車輛,符合上揭自住規定,可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