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45歲的姜姓男子,於101年、105年間兩度酒駕,遭到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11萬2千元,男子拒絕繳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自102年迄今,多次移送執行,均因其名下無財產而無法執行,但今年2月發現男子成立一間工程行,法務部即刻核發執行命令,扣押該工程行之存款及貨款,姜男在收受執行命令之翌日即到場繳清積欠十年的罰鍰。
無獨有偶,另一名44歲的張姓男子,於108年11月12日因騎乘機車拒絕接受警方酒測,因拒檢也遭裁處18萬元罰鍰,張男收受到相關罰鍰及催繳通知均不予理會,案由交通事件裁決處移送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先去函通知其繳納,但張男仍置之不理;日前,分署派執行人員前往其戶籍地欲執行卻未尋獲張男。桃園分署因此另循途徑,查到其郵局帳戶有存款可供執行,在核發執行命令後,隨即扣押張男之存款,彰顯政府強力執行之決心。
桃園分署呼籲,民眾切勿酒駕,以維護用路人之人身及財產安全,如違法在收到罰單後,務必於期限內自行繳納欠款,切勿心存僥倖,如無法一次清償,亦應主動聯繫桃園分署洽詢分期事宜,以免財產遭到強制執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