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議會24日三讀通過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持有桃市6戶以上非自住用房屋者,房屋稅率將由每戶2.4%提高為3.6%,影響戶數約2萬戶,自住房屋不受影響,自111年7/1起施行,影響112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預計增加稅收約1億3千萬元,將全數作為青年租金補貼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4年修正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4%以來,持有桃市非自住用房屋持有戶數已逐年遞減,顯示現有稅率已具有抑制囤房效果。為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運用,促使多屋者將閒置房屋釋出,本次修法是在既有的稅率基礎上,針對桃市非自住用房屋,按持有戶數採用差別稅率,且避免制定差別稅率而傷及無辜,明定非具囤房性質及公同共有等房屋排除納入差別稅率戶數計算,相關重點修正內容如下:
一、 持有桃市5戶以下非自住用房屋者,每戶均維持按2.4%課徵,6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課徵。
二、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BOT案、公同共有房屋、專供停放車輛使用者,維持2.4%稅率。
三、 起造人興建空置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完成後3年內維持2.4%稅率,超過3年未出售者則併入差別戶數計算,即持有6戶以上適用3.6%稅率,111年6/30前已核發使用執照或建造完成者也可適用。
地稅局強調,為落實居住正義並保障市民居住權益,本次修法增加之稅收將作為青年租金補貼用,照顧設籍桃園青年租屋族,協助降低青年租屋之負擔,成為民眾買得起、租得起的宜居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