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房屋出租特定族群 享個人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

政府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予特定族群,依去(110)年6月9日修正後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的房客,即能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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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予特定族群。圖:翻攝freepik

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自去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萬5千元以下(去年5月以前為1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現行規定為租金收入43%。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自去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萬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為1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租金收入60%。

桃園分局舉例說明,房東甲君110年以每月租金3萬元出租房屋,且未能提供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據,其相關稅賦比較說明如下:一、如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的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接受租金補貼的房客,則其110年1月至5月每月租賃所得額為11,400元[(租金30,000元–免稅額度10,000元)*(1–43%)],6月至12月每月租賃所得額為8,550元[(租金30,000元–免稅額度15,000元)*(1–43%)]。二、如甲君委託租屋服務事業包租代管,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則110年1月至5月每月租賃所得額為8,000元[(租金30,000元–免稅額度10,000元)*(1–60%)],6月至12月每月租賃所得額為6,000元[(租金30,000元–免稅額度15,000元)*(1–60%)]。三、如甲君未適用上開租稅優惠,則其每月租賃所得額為17,100元[租金30,000元*(1–43%)]。桃園分局提醒,可適用住宅法租稅優惠減免的個人房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等相關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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