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去(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並於去年10月25日施行,其中關於適用年限部分,由原先3年延長為5年。原已依修法前規定申請適用3個年度減免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者,因法令修改,適用年限延長,其申報1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如仍符合相關要件,得繼續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桃園分局舉例說明,持有就業金卡之A先生於107年度首次因工作來臺,並從事與其專業領域相關之工作。A先生107年至109年皆在臺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皆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並經稽徵機關核准。於法令修正前,109年為A先生得適用本租稅優惠之最後年度;法令修正後,租稅優惠得適用年限由3年延長為5年,則A先生110年及111年如仍符合相關要件,得再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桃園分局提醒,為配合本次延長適用年限之修正,原得遞延於五年內適用三年租稅優惠之規定予以刪除。若納稅義務人於首次得適用本租稅優惠之年度起五年內,有幾個年度因在臺居留未滿183天或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而無法適用本租稅優惠,則無法再遞延留用。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責任編輯/宣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