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刑責,自去(110)年12月19日起適用新修正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逃漏税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刪除「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併科罰金上限由過去的「6萬元」大幅提高至「1,000萬元」。另個人逃漏稅為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至1億元。對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民眾不可輕忽,以免受重罰。
地稅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法前,納稅義務人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相關稅法規定,鑑於修正前逃漏稅相關刑事處罰過低,且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刑事優先原則」結果,導致部分案件發生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因此本次修法加重刑事罰則,以有效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又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為避免依第1項處罰仍有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本次修法增訂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輕忽。
地稅局表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地稅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由專人服務說明。(責任編輯/黃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