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今(23)日公布最新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本次名單總數共14件,其中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公告撤銷的有1件,另依據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公告撤銷的有13件。本次名單中,涵蓋幾個重要案件,包含美麗島事件案、許曹德臺獨案、蓬萊島雜誌案以及武漢大旅社案等,其中參與美麗島事件的施明德、林義雄等人,促轉會認定當年他們受到的判決有侵害人權、偵查過程違反公平原則等問題,這次撤銷判決後,美麗島事件之被告,全數獲得平反。
促轉會表示,1979年美麗島事件中,共有8人受「軍事審判」,另有33人則是「普通法院審判」。軍事審判部分,除施明德及林義雄外,黃信介、姚嘉文、張俊宏、林弘宣、呂秀蓮、陳菊等6位其等有罪判決已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至於受普通法院審判者,除范政祐外,其餘受有罪判決當事人之判決,也已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促轉會認定,撤銷施明德、林義雄有罪判決的原因包含當年蔣經國以個人意志主導後續態度與行動,違反權力分立及審判獨立原則之要求;且施明德於偵查過程疑似遭脅迫利誘、林義雄也有疑似遭刑求等不正情事,審判官未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另外,此案對施、林二人的思想與言論施予刑罰制裁,又威權統治政府於審判期間監控人民,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施、林二人擔任美麗島雜誌社成員,指揮及參與世界人權紀念日集會遊行等行為也遭法律制裁,顯示集會、結社自由遭侵害,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當年判決也指出施、林兩人與臺獨分子聯絡、成立雜誌社、舉辦集會遊行之行為認定為著手實行叛亂,已屬擴張解釋當時之刑法100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促轉會也表示,范政祐為美麗島雜誌社臺中基金會副主任委員,於偵查過程中也有疑似遭到刑求等不正情事;另判決中對范政祐的思想與言論施予刑罰制裁,屬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政治異議之統治手段,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制裁范政祐參與世界人權紀念日集會遊行並演講之行為,有侵害集會、結社自由。
促轉會提到,許信良於1979年美麗島事件發生時,由於人在海外,並未與其他被告於同案中判決,當局仍以涉嫌叛亂通緝。許信良於1989年偷渡回臺時被捕,後遭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年8月。而黃信介等被告疑似遭疲勞審訊、刑求,審判官未重新實質調查其自白,即認定為許信良有罪之證據,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此案對許信良的思想、言論施予刑罰,是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政治異議的統治手段,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判決中將許信良參與雜誌社、與臺獨分子聯絡簽署聲明、刊載文章等行為認定為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已屬擴張解釋當時之刑法10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促轉會補充,施明德、林義雄與許信良雖於1990年經前總統李登輝特赦,但特赦效力僅止於「主文」之罪、刑宣告,對該確定判決認定犯罪的「事實」與「理由」,既無宣告,依然存在,故仍有撤銷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