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檢疫或住院治療等,致無法於原訂期限內繳納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展延繳納期限。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國內新冠疫情升溫,如納稅人在原申報繳納期間,因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可以在隔離結束後,持主管機關發放之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利用電話、郵件、傳真或臨櫃等方式向地稅局申請展延繳納期限,免於隔離無法外出導致稅單過期,被加徵滯納金。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除本人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受隔離也能適用,若於展延期限屆滿時仍在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得自前述情形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另外,若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捐,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地稅局補充,房屋稅繳納期限為5月1日至31日,可申請展延至6月30日;使用牌照稅原本應於4月1日至5月3日繳納,可展延至5月31日;原5月1日至16日彙總繳納的印花稅,展延至5月31日;按月查定課繳的娛樂稅,今(111)年4月的稅金原為5月1日至10日繳納,可展延至5月31日;上開稅目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繳納截止日在5月1日至31日期間,可自截止日展延20日。民眾只要持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能向地稅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