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造動物友善、人民有愛的城市,桃園市動保處依法管理動物展演業者資格,於今(111)年2月9日公告「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2項所訂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推動落實法規執行,妥適納管桃園動物展演場所,期盼在合乎法規、保障動物權益的情況下,也能讓相關業者的生計不受影響。
動保處表示,有鑑於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在108年9月公布實施,始於107年6月13日公布之動保法修正展演動物之函範及第6-1條條例修正,影響桃園相關業者生計發展,動保處本於輔導及維護法規制定面的原則,訂定相關公告以管理動物展演業者資格。
動保處表示,為提升動物福利、保障市民休閒旅遊的優質環境,依據動保法第6條之1第2項公告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領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事業或法人,且其營業所及動物展演場所在桃園,於107年6月15日前已有展演之事實者,得依辦法規定,向市府提出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