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民眾會將其所有房屋1樓面積做生意營業使用,2樓以上面積供自住使用。有些人會好奇,如此一來,房屋坐落基地是否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對此,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若民眾或配偶、直系親屬於所有房屋地辦妥戶籍登記,其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住家使用,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房屋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能夠明確劃分者,坐落基地即可依其地上建物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稅局說明,民眾若擁有一棟3層樓的透天房屋,1至3樓各層面積7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為120平方公尺。將1樓店面出租給朋友做生意營業使用,2樓以上面積供自用住宅使用,則可以申請2至3樓房屋面積所占土地面積80平方公尺(120×150/225),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餘40平方公尺則維持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地稅局提醒,若民眾符合上述條件,可於今(111)年9月22日前向地稅局申請,以利今年開始適用優惠稅率。若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地稅局電話(03-3326181 轉2362-236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