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受新冠疫情影響,社會大眾生活習慣改變,雇主因而改變經營模式,以向勞工「借休假」,要求勞工把以後的休假挪到現在來休,等到訂單回穩後,再要求勞工補足工時。對此,桃園市勞動局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如果雇主變動勞工的工作時間而未經勞工同意,則可能衍生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勞工甚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自知悉30日內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勞動局表示,特別休假之排定權為勞工,雇主如未經勞工同意,片面要求先排休,已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惟雇主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則可與勞方協商調整。
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因疫情影響改變經營模式,如有經營上之需要,可依規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之條件下,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避免勞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