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車輛長期借朋友使用,一時忘了繳納使用牌照稅,近日因違規被警察當場查獲,經告知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須處罰鍰,「可否以朋友為處罰對象?」地稅局表示,除特殊情況外,仍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地稅局說明,車輛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未稅行駛公共道路,原則上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才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因此車輛逾期未完稅借供他人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遭查獲,除應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呼籲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