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44歲男子110年9月間,酒後騎乘母親機車行經中壢區興仁路,經警方攔查發現為5年內第2次酒駕且無照駕駛,遭開罰36萬卻不願繳納,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劉男去年底接獲桃園分署通知時表示,有喝點酒,卻沒想到罰那麼重,擔心扣薪可能工作不保,申請以每月自行繳納1萬元方式清償,桃園分署已准予分期。
桃園分署表示,經分署審酌劉男經濟狀況後,已准予分期。喝酒上路,不但可能造成傷亡,要負民刑事責任,還可能因為扣薪工作不保,實在是划不來。
桃園分署呼籲,收到ETC通行費繳款通知、交通罰單後,務必於期限內繳納,如有經濟困難,得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分期,切勿置之不理,以免移送執行後,遭扣薪、扣存,甚至動產、不動產遭拍賣,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