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議員吳宗憲於去(111)年九合一選舉連任失利,被檢舉涉嫌賄選,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認為,吳宗憲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吳宗憲與相關證人的證述有出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裁定羈押禁見。
據悉,吳宗憲的助理作為證人向法官供稱,收取3萬至10萬不等的金額,幫吳宗憲競選連任拉票。吳宗憲則否認犯行,稱是助理個人行為。不過,法官認為,依照常理,助理每月領取固定薪資,並非候選人,不可能在不告知吳宗憲的情況下就將自身財物交給他人,來幫吳宗憲拉票。故認定吳宗憲並非不知情。
據了解,助理指出,走路工費用每日1000元、半日500元,去年11月掃街活動結束,即支領2100元,有簽收支領簿可當作證據。法官認為,吳宗憲稱不知道發放的金額有多少,但依常理判斷,身為候選人,對經費之處應非完全不知悉,涉賄嫌疑重大。
此外,檢方於1月12日通知吳宗憲到案,他卻直到2月6日才到案,法官認為其有規避司法程序的情形,案情有許多細節尚待釐清,吳宗憲與助理的證述有所出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