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鋪」發生大爆炸,造成4死38傷,有31位民眾及2間公司因財產、健康受損,向升格前的桃園縣消防局、萬達煙火、當時罹難的新興堂負責人陳邱隆及司機盧錦熹等人之家屬等提出國賠與民事求償合計4332萬4660元,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判桃園市消防局須連帶賠償1077萬8532元。
據了解,100年4月1日,位於桃園的萬達煙火公司因廠區發生1死2傷的爆炸意外,縣府消防局廢止萬達煙火公司的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後,並未當場沒收煙火,只要求該公司自行變賣或銷毀煙火。結果,萬達煙火公司負責人鄭姓負責人把煙火變賣給新興堂金紙鋪,同年4月22日新興堂負責人陳邱隆聯絡司機盧錦熹,打算以貨車把煙火載到新北市三芝區一處倉庫囤放,途中先在新興堂卸下部分煙火,不料因卸貨過程疑似摩擦、震動等因素,大量煙火當場爆炸,陳邱隆、盧錦熹、陳邱隆母親陳純美與路過的駕駛林文宏當場罹難,造成38人受傷、附近房屋10戶全倒,44戶半倒。
事後,受害者家屬向萬達煙火公司、陳邱隆與盧錦熹家屬及桃園消防局提告求償超過4332萬萬元,一審判桃園消防局須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二審則考量屋損、物損、車損及實際使用年限,改判1053萬餘元。最高法院確定萬達煙火公司、陳及盧之家屬賠償1053萬餘元確定,桃園消防局連帶賠償部分則廢棄,發回更審。
據悉,更一審指出,爆竹條例雖然沒有明定廢止許可證後,消防局如何處理煙火,但為避免類似公安事故、維護人民財產安全,消防局當下有義務管理萬達煙火公司的煙火。更一審認為,當時消防局僅發函通知該公司自行銷毀、變賣煙火,不算「已適當履行其職務義務」,事後造成重大傷害,受害者請求國家賠償,判消防局須連帶賠償1077萬8532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對此,消防局表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須連帶賠償1077萬8532元,消防局尊重司法判決,收到高等法院判決書後,將處理後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