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汽、機車駕駛人遇行人及於非號誌化路口之停讓觀念,交通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自3月31日起提高對於車輛未禮讓行人的罰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配合執法首日取締441件,以維護行人及弱勢用路人安全。
桃園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統計3月31日新法上路首日,路口不停讓行人、車不讓人取締313件、路權違規取締10件、汽機車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取締35件、汽機車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取締83件,合計取締441件;另統計今年以來,行人事故較去年減少4.7%。
桃園市交通警察大隊指出,本次修法針對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將由現行小型車處罰2,000元、大型車處罰2,800元,一律提高為3,600元處罰,機車維持1,200元;若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小型車也將由現行處罰3,600元提高為4,800元、大型車由現行處罰4,500元提高為7,200元(機車維持2,400元)。另外也針對非號誌化路口安全部分一併修正,若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或是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皆從現行處罰600元提高為機車處罰1,200元、小型車處罰1,500元、大型車處罰1,800元。另遇閃光紅燈未停車再開,則由現行處罰900元提高為機車處罰1,200元、小型車處罰1,500元、大型車處罰1,800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也將持續強化交通安全宣導及執法工作,針對「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行人違規」列為取締重點,以確保交通安全與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