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寬銘還針對週刊報導他捲百億詐貸等內容,認為嚴重損及他的名譽,要求撤下相關報導,否則將追究民、刑事法律責任,聲明如下:
一、本人並無從泰坤建設公司「泰舍至善元」建案向金融機構貸款案中獲取任何佣金或不法利益。
1.報導中指涉本人「從中收取2%佣金,共1.36億元,給付1,800萬元外,亦有後謝5000萬元之約定」、「楊岳修以泰坤基金支付諸羅山人佣金」等情,絕非事實。
2.關於泰坤建設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案件,本人除了曾經向金融機構人員提及泰坤建設公司有意辦理貸款,希能於法令許可範圍內給予協助外,並無參與貸款案之相關作業,本人並未從中獲取任何佣金或不法利益。
3.本人雖曾自泰坤建設公司負責人楊岳修處取得1,800萬元,然此款項係於本人協助「泰舍至善元」處理地主整合相關爭議、看風水、地理規劃以及開工動土典禮等事項後,楊岳修先生本有虔誠宗教信仰,知悉本人在嘉義縣有建廟規劃,遂主動提供該款項,與金融機構貸款無涉,亦與所謂「泰坤基金」無關。
4.此外報導中指涉本人與楊岳修先生有後謝5000萬元之約定亦純屬虛構,本人與楊岳修先生間亦無任何後謝之約定,所謂以泰坤基金支付佣金,更屬無稽。
二、金融機構關就泰坤建設公司「泰舍至善元」建案貸款案之核貸與否,概與本人無涉。
1.關於報導中指涉本人於105年間為該貸款案向金融機構董事長幫忙協調貸款案,亦非事實。
2.於泰坤建設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案件,本人除了曾經向金融機構人員提及泰坤建設公司有意辦理貸款,希望在法令許可範圍給予協助外,並未參與貸款案件的申請、審核、核貸等相關過程,關於貸款案之核貸與否,概由各該金融機構依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辦理,本人從未過問。
3.本人與各該金融機構高層雖有認識,從未就貸款案之核准與否有所接觸、溝通或往來,亦無任何不當互動,報導影射事項顯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