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傷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34條條文,為近年交通管理法規上之重大變革,透過提高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違規行為之相關罰責,強化保障行人安全及累犯違規的矯正機制,能更即時有效預防及改正駕駛人常犯的易肇事違規行為,促進整體用路安全。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整理出此次修法中對攸關民眾行車安全,加重各類易肇事高風險違規行為及累犯的相關罰則,提醒駕駛人務必遵守各項規定,共同維護行車安全且免傷荷包。
交裁處表示,此次修法對高風險易肇事違規行為及累犯,提高罰責修法重點內容包括「提高無照駕駛罰責」、「加重危險駕駛罰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增加違規記點項目與延長累計時間」四大部分,提醒駕駛人行車注意。首先,無照駕駛罰責罰鍰加倍。無照駕駛機車者處罰鍰1萬2000元起,無照駕駛小型車者處罰鍰1萬8000元起,無照駕駛汽車或機車罰鍰上限提高為2萬4000元。5年內有2次以上累犯即處罰2萬4000元。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交裁處進一步提到,提高危險駕駛罰鍰上限從2萬4000元調高為3萬6000元。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危險駕車樣態,除嚴重超速外,尚包括蛇行、逼車,及新增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與逆向行為。道路上逼車行為,1年內2次以上累犯,汽機車一律採最高罰3萬6000元;此外,汽車駕駛人未停讓行人,罰鍰提高至6000元,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吊銷其駕駛執照。
交裁處指出, 為矯正累犯駕駛人,新增多項交通違規行為須記1至3點不等,記點累計期間延長調整為1年,1年內達12點,須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收到照相或科技執法等逕行舉發違規罰單,案件有違規記點時,車主如非實際駕駛人,須於應到案期限內辦理違規歸責移轉實際駕駛人,逾期未辦理違規點數會記在車主,累計點數達12點須吊扣駕照。車主為公司法人,違規紀錄於1年內達3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2個月。
交裁處長林文閔呼籲,汽機車駕駛人勿搶快,應遵守交通法規,保障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汽機車駕駛應停讓行人,行人亦應遵守號誌並注意四周路況,共同維護行車秩序及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