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 星期二

酒駕男辯「沒騎乘行為」 蘆竹警調監視器打臉他

桃園市蘆竹區一名越南籍阮姓男子日前才剛牽出停在路邊的機車,由於車頭逆向,被蘆竹警分局巡邏員警攔停,警方見阮男滿臉通紅且渾身散發酒味,以酒精感知棒對其進行初測顯示有酒精反應。阮男稱自己當下還沒有騎乘行為,要求看監視器確認,警方將他帶回交通分隊觀看影像,結果確認他當下已發動機車,有騎乘行為,當場被打臉。經酒測檢查後,阮男酒測值達每公升0.29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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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才剛發動機車,就被抓包酒駕。圖:讀者提供

蘆竹交通分隊表示,員警於日前夜間擔服巡邏勤務,經蘆竹區海湖東路時,發現阮男騎乘銀色普重機 ,車頭逆向,員警遂將其攔停,談話其間發現阮男臉色紅潤且散發酒味,以酒精感知棒對其進行初測顯示有酒精反應,但阮男當下表示未有騎乘行為,不願配合還要求看監視器。員警偕同阮男至交通分隊觀看影像,確認有騎乘行為,當場將其打臉。阮男稱,當下之所以會這麼激動,是因為他才剛發動機車,警察就秒出現,完全沒有預料到會有這樣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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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公共危險罪被逮捕、移送桃檢偵辦。圖:讀者提供

蘆竹分局指出,阮男酒測值達每公升0.29毫克,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觸犯公共危險罪,故將其逮捕依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警方提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4之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反者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至9萬元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至12萬元罰鍰;刑法185-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警方呼籲,酒後駕車易對自身及他人造成危害,可搭乘其他交通工具或叫代駕,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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