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諮議陳世元說,「他跟房東的一個租賃契約,他的期間從111年8月1號,到1112年的8月1號,但是他轉租出去的時候,他居然轉租到8月20號去了,8月1號到20號之間,這個承租的房客,不就變成無權占有嗎。」
轉租契約期間,超過包租契約時效,有問題的,還不只這一件,消保處大動作抽查、全國1300家包租業,其中25家、50份轉租契約中,就有32份、219項條款不合格,違規內容高達64%。
消保處諮議陳世元說,「他們契約上面就會有說,你看未經同意,承租人不得自行交修,否則修算費用,要由承租人自行負擔,等於是我要你同意才可以,對那就是限制了,承租人自行修繕的權利。」
翻開NG租約,限制租客修繕、或要求償還維修費,都不合理,提前終止租約,租賃雙方要一個月前告知,否則最高可以賠償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結束租約關係,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共同點交,並同時返還押金,然而租賃專法上路四年,還是有契約,漏洞百出。
內政部地政司科長廖慶安說,「目前包租案大概有7800多件,在專法還沒有出現,定型化契約還沒有出現以前,他們的規範內容是比較簡陋的,所以當然就會有比較發現,很多業者他就是承襲,在修法前的一些契約,就會有比較多的一個錯誤的情況。」
違規不改正業者,最高可處50萬罰鍰,雖有法可管,但包租市場,每年有10萬筆簽約案,租屋族簽下大名前,最好先眼睛睜大,為自己的權益,好好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