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9)日有近300位來自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的民眾到農業部陳情,反對在新屋沿海地區設置大型雞隻電宰廠,憂心多年努力推動發展觀光的成果,因電宰廠設立而付之一炬,也擔憂會造成環境污染,影響當地人的健康。陳情民眾並請來當地信仰中心新屋天后宮的媽祖北上抗議。有媒體報導稱農業部已將該案興辦事業計畫書退回桃園市政府,對此,市府農業局今日回應,興辦事業計畫書是由業者直接向農業部提出申請,自無「退回」市府之程序,若退件也是直接退回業者。
農業局說明,農業用地申請設置屠宰場使用共有4個步驟。首先,業者向農業部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書,由農業部審查內容為現況基地分析、產銷經營計畫、建物及隔離設施、設廠後對周遭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等項目;待農業部核定興辦事業計畫書後,業者才能再向市府辦理用地變更編定,用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土地變更完成後,業者再提出屠宰場設立文件,由農業局核轉農業部防檢署核發屠宰場設立同意許可文件;業者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及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後,提出申請屠宰場試運轉資料,核轉農業部防檢署初審及試運轉通過後,由農業部防檢署核發「屠宰場登記證書」正式營運。
農業局提到,業者設立屠宰場,應依據「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興辦事業計畫,農業部並沒有將興辦事業計畫書退回市府,依據程序也只會退回給業者,非退回市府。
農業局並提及,有關地方陳情意見,農業局已於10月30日發文給農委會,函轉農業部依程序予以審查。農業部並回覆請市府評估該案使用農業用地土地區位之無可替代性及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農業局昨日已回函農業部,請該部依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農業局表示,若農業部核定該案,市府才必須依農業部核定處分後,辦理後續土地變更事宜,符合相關規定後,後續才能同意農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土地變更經審查變更後,業者再提出屠宰場設立文件,向農業部申請核發屠宰場設立同意許可文件。另業者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及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後,提出申請屠宰場運轉資料,經農業部通過後,核發「屠宰場登記證書」正式營運。農業局強調,業者須妥善與地方溝通說明,取得在地居民共識,市府會做好把關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