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可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原住民基於獵捕野生動物不在此限;「自首條款」修法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
為避免幫派及犯罪組織持槍逞兇,修正案規定,在公共場所射擊,可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射擊,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自首條款」部分,為避免開槍後找小弟自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修法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由法官審酌減刑或不減刑;此次修法也將模擬槍提升為刑法規範,子彈零件列行政罰。
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院的支持,並表示後續由警政署將邀集各相關機關、專家及學者研商,儘速修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子彈主要組成零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等公告及其他相關規範,以落實槍砲彈藥零件溯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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