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名王姓女子前(111)年3月28日到一家汽車旅館應徵櫃檯工作,卻因不願留長髮而未錄取,王女認為公司容貌歧視遂向勞動局提出申訴,勞動局依法開罰該公司30萬元罰鍰,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經調查王女在該公司的面試記錄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請求,全案還可上訴。
據《周刊王》報導,王女指出,於前年3月28日至汽車旅館面試夜班櫃檯人員時,公司詢問為了統一形象是否有將頭髮留長的意願,而在王女當場婉拒要求後,公司也給予她不錄取的決定,王女向勞動局提出申訴,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調查後認定,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並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處分公司30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
然而,該汽車旅館遭開罰後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想請求撤銷處分,並辯稱,王女在過程中主動詢問是否須穿著制服、留長髮等問題,主管人員只是向其告知公司統一規定櫃台人員外型需一致,並沒帶有任何歧視之意,至於未錄取王女原因則是公司認為她面試態度不佳。
日前經過調查,北高行認為王女面試紀錄被清楚記載著「短髮中不配合」以及「畫叉之符號」,不錄取原因明顯涉及容貌歧視,判決公司敗訴,駁回撤銷請求,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