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林姓男子以行車紀錄器畫面至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站舉發違規,高達142次,卻是冒用劉姓女子、鄭姓男子等2人身份檢舉,劉女得知後憤而提告,法官審理後依37個偽造文書等罪,合併判處林男2年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林男疑似擔心自己檢舉他人違規被發現,透過不詳方式取得劉女、鄭男身分證字號後,以交錯方式冒用2人身份向主管機關檢舉。劉女得知後向林男提告,起初雙方有達成和解,但劉女事後主張,自己以為只有被冒名1、2次,結果竟是超過百次,因此和解無效。法官勘驗和解書後,也發現和解書上的犯案時間、範圍與實際不符,故認定雙方未達成和解。
法官也認為,林男有意識交錯使用劉女、鄭男身分,可見他檢舉時會萌生偽造準私文書的犯意,認定林男是有智識能思考是否再犯的成年人,而他卻不斷再犯。故依37個偽造文書等罪分別判林男2至3月不等徒刑,合併判刑2年6月,可易科罰金。此外,林男於此案判決時,有其他案件遭判刑確定,且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尚未超過5年,因此不符合宣告緩刑要件。